鲁网3月27日讯3月2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公布两条处罚信息,分别是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山湾投资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王玉峰。处罚原因是崂山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青岛市崂山区浮山学校项目配套建设的48台空气源热泵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便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开学时投入使用,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罚款214583元,项目负责人王玉峰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罚款52734元。
处罚公告显示,2024年12月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在检查时发现,由崂山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青岛市崂山区浮山学校项目(原名为浮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工程)环保设施未建成且未经过验收,便在当年秋季开学投用。经调查整改,2025年1月15日,该公司提供的《浮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工程(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明项目已完成验收按时完成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年3月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2025〕04001号)告知崂山湾投资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对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4583(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负责人王玉峰作出罚款52734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4日,注册资本76000万人民币,由青岛崂山湾发展有限公司100%控股,是崂山区属国有企业青岛崂山湾集团有限公司的旗下企业。(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刘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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